起 诉 书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灵寿县灵寿镇**村将张某某的北汽绅宝轿车(冀A*****)烧毁,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被烧毁部位损失价格为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锐锋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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