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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灵寿县灵寿镇**村将张某某的北汽绅宝轿车(冀A*****)烧毁,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被烧毁部位损失价格为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锐锋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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