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外甥女陈某甲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矛盾,遂多次使用铁锹、耙子等工具去拆毁陈某甲位于依兰县道台桥镇**村的住宅。经鉴定:被拆毁房屋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01.2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 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登记申请书等;
2.证人赵某乙、王某甲、陈某乙、赵某丙、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平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道台桥镇家中;
2. 全部案卷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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