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80********,初中文化,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街**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在本市相城区**家园小区内,采用手掰、脚踹等方式损坏停放在该小区停车位的被害人吴某某苏UV****宝马轿车、被害人黄某某苏E2****现代轿车及被害人秦某某苏E8****本田雅阁轿车,后至该小区**幢**单元电梯间,采用击打、脚踹等方式损毁该电梯内控制器。
经鉴定。被损坏车辆及控制器价值人民币12785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另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750元、被害人吴某某损失人民币11629元,被害人秦某某损失人民币1050元,被害单位电梯损失人民币5170元,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车辆(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磊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