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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9月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马某某与刘某某、牛某某在新乐市邯邰镇**村南合伙开沙场采砂,后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5月28日马某某将自己在**沙场的股份转让给孟某某,2016年5月29日孟某某、秦某某、赵某某三人到**沙场看情况时与正在采砂的牛某某、刘某某发生冲突。牛某某、刘某某被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赵某某将牛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的三辆汽车(长安牌越野车、东风标致轿车、五菱牌面包车)砸坏,经鉴定被毁坏车辆价值9741元。2018年9月6日赵某某与牛某某、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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