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至6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假借“*****网”(*****有限公司)对环保问题有采访、监督权,自称是“*****网”工作人员,以********有限公司存在环保问题,采取投诉、曝光、删帖等方式相要挟,并于2020年6月15日17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北京华联超市一楼呷哺呷哺火锅店内,向被害人张某某索取人民币现金6000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现场将赵某某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管某某、陈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网页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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