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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组,现住户籍地。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夏季,被告人赵某某以******村村医马某甲给其母治病开的口服药过期、服用后产生副作用(手抖)为由,通过上访、打电话滋扰方式威胁马某甲,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0元。马某甲不堪其扰,在****村村民齐某某家中,被迫给付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8年夏季,被告人赵某某以****村抗旱水井不出水为由,多次到镇政府上访,扬言到纪委举报,并称该工程承包人马某乙给他50000元就不告了。马某乙为息事宁人,在**县运输管理处附近、**县邮政局附近,被迫两次给付赵某某人民币合计350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到****村橡胶坝清淤工程施工现场,对现场工人进行恐吓、威胁,欲索要保护费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29日19时许,该工程承包人张某某为施工免受干扰,在****镇加油站,被迫给付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事后,赵某某又向张某某索要余款10000元未果。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获赃款人民币75000元,被其挥霍。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治安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证实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齐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张某某、王某乙、邵某某辨认赵某某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春刚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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