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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96年****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路********单元****。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容留吸毒和向他人提供毒品与2019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5日因吸毒成瘾,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吴某某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委托被告人赵某某去威胁恐吓赵某某,赵某某趁机提出事成后给其人民币6000元的好处费,吴某某当即答应。同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虚构捏造伙同他人将赵某某殴打致重伤,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并抓住了两名同伙,需要送礼行贿以逃避处罚,赵某某雇佣杀手要报复吴某某及其家人等多个事实,直接或间接地对吴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先后十余次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15208元,均被其挥霍殆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9日下午,吴某某为报复赵某某,请赵某某去找赵某某,吴某某提出不要殴打伤害赵某某,只需要威胁恐吓赵某某达到让赵某某与王某某断绝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即可。当晚,被告人赵某某谎称需要请找来去威胁恐吓赵某某的人吃饭为由,让吴某某先支付3500元,吴某某当晚和次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支付赵某某人民币2500元和3500元。

2、2019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佯装成很着急的样子打电话给吴某某谎称出事了,将吴某某约出来见面后开车带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东泰大酒店外,谎称将赵某某腿杆打骨折,往赵某某嘴巴里塞进半斤白粉(毒品海洛因),赵某某不死即残,赵某某一方已报案,参与殴打伤害赵某某的两个同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可能会供出他和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对赵某某的说辞深信不疑并因紧张恐惧而抽搐痉挛,被告人赵某某假装宽慰吴某某称他会扛下这件事情,不会牵涉吴某某,实则为下一步敲诈勒索做铺垫。2019年6 月4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找到吴某某,谎称已找到了办理赵某某被殴打伤害一案的刑警队长说情,准备用自己的川H*****奥迪A6汽车抵押贷款给刑警队长送礼,以吴某某也应承担为由,向吴某某索要钱财,吴某某出于恐惧,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6月5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找到吴某某,谎称已找到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吴副局长准备把赵某某被殴打伤害这个案子压下去,需要给吴副局长送礼人民币5万元,向吴某某索要钱财,吴某某当日上午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贷款取得资金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账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11000元。

4、2019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吴某某经营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街**理发店,告诉吴某某称自己在**理发店旁边的宏泰精品酒店住宿,谎称万一有人来吴某某的店上闹事,自己好及时下来保护吴某某,实则以间接方式要挟恐吓吴某某。随即,赵某某谎称为处理赵某某被打伤这件事情,借用了其女朋友人民币3500元,为此与其女朋友吵架,让吴某某偿还这3500元。当日17时许, 吴某某通过支付宝给赵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当日23时许,赵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谎称请领导吃饭差500元让吴某某转账,吴某某随即通过支付宝给赵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

5、2019年6 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约到广元市利州区水柜街桦酒店6116房间,谎称因为赵某某被殴打致伤的事情,其手机被公安机关监控不能使用,让吴某某给其购买一个新手机。吴某某因无钱便拒绝,赵某某便给吴某某讲述其曾经参与打架斗殴的血腥暴力情节,并称暗访组在广元调查赵某某被伤害一案。吴某某迫于压力, 于当日19时许到广元市利州区新华街中铭通讯店,以首付人民币370 元连续按月还款人民币369元满12个月为条件按揭购买1部vivoX27手机,当场交付给赵某某使用。

6、2019年6 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有被害人吴某某之妻在外与人开房的不雅视频,要求吴某某支付人民币230元,才愿意把视频交给吴某某,吴某某信以为真,担心赵某某泄露视频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230元。

7、2019年6 月1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到广元市利州区**街**理发店找到被害人吴某某,谎称为赵某某被伤害一案已托人找到了检察院的关系,让吴某某出钱给陪审团和审判长送礼,以帮其减少刑期。吴某某因无钱便不同意,赵某某便气势汹汹地谎称为了帮助吴某某导致其现在很落魄,要求吴某某把自己的汽车抵押贷款后送礼。吴某某迫于压力,向同事借款人民币7000元转账支付给赵某某。

8、2019年6 月15日4时,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被人投毒谋害其性命,正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洗胃,让吴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用于洗胃治疗,吴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赵某某。

9、201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约到广元市利州区水柜街桦酒店6107房间,谎称赵某某雇佣两名杀手已跟踪吴某某多日,要杀害吴某某及其儿子,因慑于赵某某黑白两道势力强大,才未下手谋害吴某某,并谎称这两名杀手掌握了吴某某雇凶伤害赵某某的证据,要求赵某某和吴某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否则就将证据交于警方。吴某某听后惶恐不安,便将自己的手机交于赵某某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贷款所得资金人民币35000元到账后,吴某某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泰丰苑工商银行柜台取出现金人民币35000元交于赵某某。随后,赵某某与吴某某回到桦酒店6107房间,让吴某某呆在房间不要出去,赵某某离开房间谎称要去跟赵某某雇佣的杀手见面,实则到旁边房间玩耍。约一小时后,赵某某对吴某某谎称说已经将钱交给赵某某雇佣的两名杀手,并已将两名杀手送到广元火车站准备离开。当晚,被告人赵某某称吴某某一个人不安全,让吴某某跟随其同路吃饭玩耍,并让吴某某支付在广元市利州区金橄榄广场云顶KTV消费的费用,吴某某因无钱,便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人民市币35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赵某某。当晚,从云顶KTV玩耍结束后,被告人赵某某称为防赵某某雇佣的杀手未离开广元或返回报复吴某某让吴某某不要回家,在桦酒店开了一间房让吴某某住宿。吴某某出于恐惧,便在赵某某的安排下在桦酒店住宿。

10、2019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到广元市利州区**街**理发店找到被害人吴某某,谎称之前给赵某某雇佣的杀手付了人民币5万元,吴某某只出了3.5万元,其余1.5万元是他借的高利贷,让吴某某用自己的汽车抵押贷款帮其偿还高利贷。吴某某不同意抵押汽车,而又担心赵某某在其店上闹事,遂我其同事借款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分别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9800元和5000元。

11、2019年7月15日23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将吴某某约到广元市利州区**路**国际**楼**号。赵某某谎称其被东坝派出所扣押人民币36万元,让吴某某购买三个新手机在网上制造交易流水,以证明被扣押的人民币36万元是吴某某的,届时吴某某就可以领出这36万元。吴某某不同意,赵某某凶神恶煞地斥责吴某某,谎称为吴某某付出太多,卖掉了自己托斯卡纳的房子和两辆汽车,并使用吴某某的手机操作贷款未遂后,于2019年7 月16日5时许将吴某某手机支付宝余额中2700元转账到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12、2019年7 月17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吴某某,谎称已找到关系可以把其被东坝派出所扣押的人民币36万元取出来,需要请东坝派出所的警察吃饭还差900元钱,让吴某某转账,吴某某于当日08时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900元。当日23时许,赵某某找到吴某某,谎称扛下了赵某某被伤害一案的所有责任,未牵连吴某某,为帮吴某某付出了太多,家中建房请的工人摔伤无钱治疗,让吴某某准备至少1.5万元用于给其家建房工人治疗。其妻生病无钱住院治疗,是其兄弟赵某甲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称赵某甲要跟其断绝兄弟关系,且要来找吴某某索要这5000元钱,并称赵某甲心狠手辣,可能要去吴某某的店上滋事。实则以此要换、恐吓吴某某,为下一步勒索吴某某钱财做准备,并无赵某甲此人。次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赵某甲从苍溪县来广元了,需要花钱给赵某甲开房子以安抚,让吴某某转账人民币280元用于给赵某甲开房,吴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赵某某人民币280元。

13、2019年7 月18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广元市利州区**街**理发店找到被害人吴某某,谎称为吴某某付出太多,无钱支付家中建房摔伤的工人医疗费为由,向吴某某索要钱财。吴某某迫于压力,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科兴园一期楼下农村信用社柜台取出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于赵某某。

14、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一归属地为湖南岳阳的手机号码以其所谓兄弟赵某甲的名义发信息给被害人吴某某,要求吴某某将其垫付给赵某某之妻住院治疗的5000元钱直接转账给赵某某。2019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广元市利州区**街**理发店找到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赵某甲因其为帮吴某某不顾其生病住院的妻子而对吴某某很不满,本要去**理发店找吴某某的麻烦但被其阻拦。赵某某以此方式要挟、恐吓吴某某后,要求吴某某转账给他5000元演戏让赵某甲看后就退还给吴某某,同时要求吴某某转账500元用于买烟。吴某某出于恐惧,担心不从便会遭受赵某某及赵某甲的滋扰伤害,遂向其同事借款5500元并由其同事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3.证人赵某某、蒲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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