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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住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号**单元**。201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9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11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24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认识并关注了被害人主播仇某某,后二人添加了微信。2019年8月份左右仇某某直播时,被告人赵某某陆续给仇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刷礼物,大约刷了1万多元钱。期间仇某某直播结束后,赵某某和仇某某用微信视频裸聊10余次,赵某某录了4次裸聊的视频。

2019年10月20日仇某某将直播时赵某某的管理取消,赵某某向仇某某索要6000元钱,赵某某以仇某某不给钱就将赵某某与仇某某的裸聊视频发给仇某某的丈夫和朋友相要挟,仇某某害怕后在2019年10月25日用微信转给赵某某60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将此款返还给仇某某。

2、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仇某某索要7000元钱,赵某某以仇某某不给钱就将裸聊视频发到网上相要挟,仇某某害怕再受到威胁,便到安达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月14日赵某某到仇某某家后,被仇某某扭送至安达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接出警工作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照片、收条、谅解书等;

3.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达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给钱就将裸聊视频发出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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