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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赵某某结识了章丘区**街道**村胡某甲,因赵某某自称在纪委有关系,胡某甲遂准备了举报了本村村主任胡某乙的材料,让赵某某交到纪委,赵某某将该举报材料拍照。后赵某某与胡某甲闹矛盾,并得知胡某甲与胡某乙系兄弟关系,赵某某遂电话告知胡某乙自己手中有举报材料,并将之前拍摄的举报材料采信发给胡某乙,以要交到纪委部门相要挟,敲诈胡某乙现金5万元。二人约定2015年1月12日中午在**村东头见面,赵某某按照双方约定来到**街道**村东头取钱时察觉自己被人发现遂即逃走,致使敲诈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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