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会**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互联网交友结识被害人徐某某并与之发生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向徐某某同事、家人发送二人的亲密照片以揭发二人关系相威胁,向徐某某索要钱财,先后2次索得共计人民币8500元(本案均指人民币)。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以上述理由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2000元,徐某某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次日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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