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双流区**街道**路**家中,通过QQ聊天工具添加被害人达某某后,向其发送了达某某与前男友的聊天截图,并谎称自己曾将达某某与其前男友交往的事情告知了一姓刘的人,现该人要求达某某通过赵某某给自己五万元,否则就将达某某与其前男友交往的聊天内容予以公布。同时,为获取达某某的信任,赵某某谎称自己因一批猪肉检疫票过期被该人知晓后也受到其威胁,向自己索要五万元。后达某某要求添加该人的QQ联系方式,赵某某遂使用其另一注册的QQ号虚构该刘姓人员身份添加达某某,并向其索要八万元。达某某为核实其身份假装答应给其五万元,对方同意后,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隐私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8100****;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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