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赵某甲等人以赵某乙在进贤县张公镇九房村委会中赵村建设的养猪场存在占用公共田地和环保问题,向有关人员和部门递交举报信。同年4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在其所开的进贤县**镇**门窗店,以继续举报相要挟,向赵某乙索取人民币9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 黄自安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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