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8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与**路交叉口,以段某某驾驶的汽车剐蹭到其为由,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冷某某、修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辅外路,驾驶车辆故意与范某某酒后驾驶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车号蒙******)发生碰撞,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28000元。
3、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镇**电器店门前,驾驶车辆故意与高某某酒后驾驶的宝骏730汽车(车号豫******)发生碰撞,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布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追踪车辆录像、现场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待判决处理物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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