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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赵某某赵,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现住定州市**镇**村1124号。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4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阴历七月初三,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甲、张某乙(均以判决)以定州市清风店镇吴村村民张某丙、王某某、陈某某三人的拖拉机和铲车压坏其承包的定州市留早镇高就村村公路中间绿化带为由,向张某丙等三人索要10000元赔偿费,后经高就村村民张某丁调解,张某丙等三人赔偿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张某甲、张某乙(均己判决)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王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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