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8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2017年10月16日因威胁他人安全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17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8时,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二队东、西区路段,见被害人罗某某驾车经过,便主动上前擦碰车辆的后视镜,后谎称自己身体被撞伤要求赔偿,敲诈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2019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南昌世纪百货东区十巷11号附近,见被害人邬某某驾车经过,便主动上前碰到车的后视镜,后谎称自己身体受伤要求赔偿,敲诈被害人邬某某购买了44元的药和现金人民币100元。201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采取相同方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万利华附近向被害人何某某敲诈未果,何某某报警将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伟琼、何某某、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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