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被告人赵某某在远襄镇常湖洞村委会赵楼村经营作坊,利用废铝生产铝锭成品,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撇渣(铝灰、铝渣)未经任何处置存放于作坊内,经核查检测铝灰、铝渣共计5090千克。后经柘城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该黑作坊炼铝生产工艺属于火法冶炼,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铝火法冶炼所产生的易燃性撇粉(铝灰粉)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余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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