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乡**村,住辛集市**小区,工作单位:辛集市**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9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辛集市**有限公司院内私自埋设暗管。2020年8月,赵某某将该公司污水池内的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偷排进辛集市辛深排干渠内,严重污染环境。经易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污水池和暗管内的污水含有多种重金属、苯和挥发性有机物,属于有毒物质。案发后赵某某投案自首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查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赵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赵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辛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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