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戈某某(已判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非法出售化工废物约5吨。后戈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利用罐车将该化工废物倾倒在献县**河南堤**村至**村长约3.5公里路面上,对该路段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的不明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沧科司鉴【2018】环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佳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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