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滨州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滨州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21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1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时,与前方顺行的张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悬挂鲁******号)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经滨城公安交警大队审批认定,赵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详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楠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电话1785438****;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