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载被害人辛某某),沿省道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蒙馆路294KM+400M处时,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致王某某、马某某受伤,辛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案发后弃车逃逸。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赵某某和辛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辛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无前科说明、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635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