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司机,现住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庄**村**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5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欧曼”牌冀******、“军胜”牌冀*****挂重型半挂车,沿唐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南区一钢厂门口时,与前方顺行的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肇事,郭某某车又撞在路边停放的李某某驾驶的冀******、冀*****挂半挂车上,致三车受损,郭某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丰南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