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4012,汉族,**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车牌为晋D*****、实际车牌为鲁D*****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襄垣县**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外环与**大道十字口路段时,与焦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焦某某遂报警。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5mg/100ml,达到并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昌路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八十六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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