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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五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与长春路交汇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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