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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村**号。因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12月4日被释放,12月1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阳谷县***饭店与他人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沿景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100米附近路口时,与自西向南右转弯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被附近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撤销缓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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