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在民权县某某小学南门西30米处,头西尾东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酒精含量为152.582mg/100ml,经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行车证、驾驶证查询单、事故照片、现场事故图、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2册共计48页;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补充侦查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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