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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1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3时1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L****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L****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超载,装载危险品车辆没有安全员),由北向南行驶至202国道瓦房店市**镇十字路口北侧路段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在道路东侧,造成装载的石脑油泄漏,车辆损坏。石脑油属危险品。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12.24”**镇油罐车侧翻事故救援费统计情况及统计表、“12.24”抢险救援费用说明、“12.24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应急抢险费用明细表(附照片)及**镇政府应急救援费用明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                     等;2.证人霍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书各两份(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质检计量中心检测报告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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