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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42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山西省襄垣县**镇**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黑色晋DCD313吉普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垣县侯堡镇煤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生态园门口路段时,被襄垣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如通过社会调查评估,可适用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默

检察官助理  宋小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六十一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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