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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6********,汉族,中专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号,住思茅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 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JS****号轻型普通货车载郭某某由普洱市思茅区整碗村往曼歇坝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整碗村何家寨过脉山忠华养鸡场路段下坡过程中,云JS****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与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J*****号中型自卸货车车头相撞,造成郭某某、赵某某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胡某某不承担改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乘车人郭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1.58mg/100mL血,已达醉酒状态。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赵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史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民警在事故地点出警及查获赵某某时的视频、对赵某某进行讯问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二份九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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