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冀H****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3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多伦县境内10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7.7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自罪自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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