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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住址莒县**小区**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与凤凰大街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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