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本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7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开房入住本市洞庭华雅酒店****房。随后赵某某与吸毒人员许某某、喻某某、沈某某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日11时许,公安民警经工作发现,在该房间内将赵某某等四人抓获。经对四人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资料、现场照片、开房记录;3、证人许某某、喻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尿检报告;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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