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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与游某某、谭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处)共同商议后开始陆续在乐安县城区及周边不同地点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至2019年9月中旬时,同案犯董某某、游某甲(均已判处)和乐某某(在逃)三人作为一个股东加入赌场,并和其他股东平分赌场股份。后被告人赵某某因摔伤脚就退出赌场股份,赵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其个人获利3000元左右。该赌场分别在乐安县***队后面一栋棚改房内、**镇*****组山上、乐安县**附近一废弃民房内、**镇**村山上一涵洞内、乐安县**部**场附近、**镇**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以32张扑克牌比大小的形式组织赌客赌博,每一庄按一定的比例抽头渔利(“斗子费”)。每天赌博结束后,赌场股东先将收取的“斗子费”除去开支,剩下的“斗子费”按股份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曾某某、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游某乙、张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游某某、谭某某、谢某某、董某某、游某甲、彭某某、许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戴昂兴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共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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