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1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从2019年年底的一天开始,在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陈厝寨村其出租屋中开设一“麻将”赌摊,招引参赌人员魏某某发等人(已作行政处罚)赌博,从中抽头牟利(俗称抽水)。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某某累计牟取非法收入约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2.证人魏某某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某某和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文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