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害人余某某应聘到被告人赵某某所在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助理。6月13日,被害人余某某根据赵某某的指示从江西信丰搭载火车来深圳出差,当晚19时许,赵某某与余某某一同入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房。
当晚入住后,被告人赵某某邀请被害人余某某到其入住的 8715房共进晚餐,并在进餐过程中劝被害人饮白酒。22时许,余某某用餐完毕欲回8719房休息,赵某某突然强行将余某某按在床上,不顾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强行脱下余某某的内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余某某剧烈反抗,赵某某未能得逞。余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咬伤赵某某的右肩等部位。6月14日0时许,余某某佯装心脏病发作,趁赵某某起身倒水之机,迅速逃离8715房到酒店前台求助。
2020年6月14日 8时许,被害人余某某与家人联系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当即前往该酒店8715房,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所受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涉案车票、涉案伤情照片、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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