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8月份至2016年元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某某小区承包5号楼木工、钢筋工等时,拖欠宋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223600元。2016年2月2日,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赵某某下达了劳动保证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赵某某拒绝整改并逃匿。现被告人赵某某已将工资全部支付给工人,并得到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宋相忠收条及谅解书、王某某收条及谅解书、张某某收条及谅解书、王某甲收条及谅解书、袁某某收条及谅解书、王某甲提供赵伟欠工资情况、张某某提供欠条、王某某提供欠条、承诺书、赵某某逃匿证明、民权县人劳动保证监察大队移送材料;2.证人底某某、宋某某、宋某甲、孟某某、周某某、葛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刘某甲、赵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39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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