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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34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案发前居住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彭某某被一名自称是消防支队王参谋的男子(身份不详)以帮忙购买稳压泵为由诈骗65519元,该笔钱款经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流转,最后有6万元被转至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后取现,随即将取现钱款存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020年6月11日,被害人袁某某被一名自称是消防支队徐斌主任的男子(身份不详)以帮忙购买稳压泵为由诈骗80325元,该笔钱款经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流转,最后有8万元被转至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妻子的支付宝账户中,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后取现,随即将取现钱款存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2020年3月受李某某的邀请为他人取现从中收取好处,但是在做了几天之后发现其取现金额大,怀疑钱款来源非法后便不做了,后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17日再次从事该取款获利业务,每取一万元获得110元的好处费。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其住所处扣押了部分用于取现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交易流水等书证;

3.二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娇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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