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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县,现住******号。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晚**时许,在**市**县**乡**厂区内,因汽车肇事纠纷,被告人赵某某方和受害人徐某某方打架。被告人赵某某将受害人徐某某打伤。受害人徐某某头部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颞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右小腿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右侧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右足背皮下出血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赵某、秦某某等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等;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玲

2020年05月0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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