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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小名文志,1987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8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现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会南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两次窜至宾川县金牛镇烂泥村路口赵某甲汽修店内盗窃废旧的零配件,两次偷拿好准备离开时被人发现并制止。11月14日,失主赵某甲抓住赵某某,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两次被盗的100公斤废旧零配件鉴定价值为160元。

2、2019年3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金牛镇烂泥村钟某某户农田内盗窃沃柑时,被失主当场抓获,被盗的15公斤沃柑鉴定价值为150元。

3、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金牛镇罗官营村李某某户葡萄田内,将李某某户田里的200公斤废滴带管盗走,被盗废滴带管鉴定价值为600元。

4、2019年2月12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金牛镇罗官营村,将张某某户停放在自家偏房内的一辆牌照为云LF6796的大阳摩托车偷走,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为218元。

5、201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州城镇北门坡马某某摩托车修理店铺院内(周某户出租房),将马某某的一辆牌照为云LX1409五羊本田摩托车偷走,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为190元。

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州城镇州城街南门,将赵某乙户葡萄田井内的一台抽水机偷走,被盗抽水机鉴定价值为90元。

7、2019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州城镇州城街南门,将王某某(丈夫张某)户在南门田野河沟处井内的一台大元牌抽水机偷走,被盗抽水机鉴定价值为681元。

8、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州城镇飞机场老山田李某甲户葡萄田处,将李某甲户葡萄田池塘内的抽水机盗走,被盗抽水机鉴定价值为605元。

9、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宾川县州城镇飞机场老山田,将李某乙户葡萄田池塘内的抽水机盗走,被盗抽水机鉴定价值为310元。以上被盗物品鉴定价值共计3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00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彭永新

                                                                            检察员:  

王苏会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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