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256号

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34********,住所地高唐县**镇**街村**段,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0635-519****。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原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唐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高唐县**镇**街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赵某某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12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2016年注销)与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多层板的购销业务,为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53.908937万元。

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赵某某。2016年2月至3月,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与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多层板的购销业务,为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7.460491万元。

综上,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为27.460491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为181.369428万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聊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68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照片);2.书证:税务事项证明等;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某系对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高唐县**木业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娇娃

检察官助理:王合凯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