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因其弟弟李某乙涉嫌犯罪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找到被告人赵某某,欲让赵某某通过其堂叔赵某甲(时任某某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关系把李某乙“捞出来”。赵某甲明确告知赵某某李某乙案涉黑涉恶不能减轻处罚,且不让赵某某过问此事。被告人赵某某仍以能把李某乙“捞出来”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1万元。2015年底,李某乙在监狱服刑,赵某某承诺的捞出计划均失败后,赵某某在李某甲的追要下退还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钱,剩余26万元钱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万元钱,被告人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赵某甲证明材料、赵某乙证明材料、谅解书、收到条;2.证人薛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梁某、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李某甲手机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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