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莘检公刑诉〔2018〕33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6月9日出生于莘县,居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2月29日、2017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7年1月11日、2018年4月2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3月12日、2018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与赵某甲未离婚的情况下,提供假离婚证,以结婚过日子的名义,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彩礼钱共12.52万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张某某彩礼钱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丈夫赵某甲退赔张某某10.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离婚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还款证明、还款协议、退赃笔录、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赵某乙、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伟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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