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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1985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乡**村**委**号,现住子长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3年9月13日赵某某因吸毒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要买毒品吸食,并向赵某某微信转账****转账500元,赵某某遂联系子长市***镇稍木则沟一名叫“三楞”的男子”(刘某某***另案处理),后赵某某子长市***镇稍木则沟村子长市***镇稍木则沟村一空地上以现金2000元的价格向“三楞”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包,赵某某购买毒品后取出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分成五小包用卫生纸包好,后在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门口将其中的一小包毒品出售给李某某

2、2020年3月11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又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400元要****转账400元要购买毒品,赵某某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出售给李某某

3、2020年3月12日15时许,李某某又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要****转账1000元要购买毒品,赵某某子长市***镇十字街子长市***镇十字街夜市路口向李某某出售毒品两小包,后赵某某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门口将剩下的一小包毒品取出部分吸食后,又将剩下的毒品用一元纸币包好,后民警在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子长市***镇白家窑则村**小区门口将赵某某抓获,现查获用一元纸币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后经西安市佰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持有毒品中检出海洛因的成分,净重为0.6634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鉴定意见9、常住人口信息表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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