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3日,罗甸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赵某某移交惠水县公安局并案侦查。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7月份的一天,石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二人在惠水县羡塘镇洪君宾馆门口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得10克冰毒。
二、2018年6、7月份的一天,石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罗甸县边阳镇高速收费站路口加油站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得冰毒。
三、2018年8月初的一天,石某某、周某某二人请龙某某驾驶车辆,三人一起到平塘县塘边镇德隆酒店门口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得5克冰毒。
四、 2018年9月4日,平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人提供的情报线索,对被告人赵某某同程某某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进行布控。2018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外号“老黑”,在逃)驾驶贵J****4号轿车来到惠水县好花红高速服务区,准备同与其约定好购买毒品的程某某进行交易,布控在周围的民警发现赵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查缉,赵某某等人拒绝接受检查并驾车冲向拦截的民警逃离现场。随后民警展开追缉,并在惠罗高速惠水往罗甸方向断杉镇黄泥堡路段发现赵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但赵某某等人已弃车逃跑,后民警将该车辆拖回平塘县公安局院坝内停放。2018年9月5日,平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该车辆进行勘查,在车辆后排座椅上发现一红色铁质盒子内有疑似毒品冰毒零包6个,经称量净重为:7.64克。后经鉴定,在贵J****4号车辆后排座椅上收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疑似毒品的包装袋封口处检出赵某某DNA分型。
五、2018年9月8日0时许,石某某在惠水县城关第二小学后门路边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得疑似毒品冰毒一包后,拿回家中分装用于贩卖。石某某被惠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在石某某家中卧室衣柜顶上的一个机顶盒的盒子内搜查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该疑似毒品冰毒净重7.031克。后经鉴定,在石某某家中收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六、2018年9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惠水县断杉镇**村李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客厅,将一包冰毒贩卖给石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与此同时,赵某某拿出一包冰毒给在场的人进行吸食,吸食冰毒后,陈某某将未吸食完的冰毒带走。当晚22 时许,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经过布控,在惠水县断杉缜高速公路收费站前100米处将购买毒品冰毒的石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抓获,当场从石某某身上收缴得疑似毒品冰毒一包,陈某某身上收缴得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量,从石某某、陈某某二人身上收缴的两包疑似毒品冰毒共净重21.076克。后经鉴定,在石某某、陈某某身上收缴的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2019年05月15 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罗甸县边阳镇安泰大酒店门口将一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乙,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布控在周围的罗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赵某某身上收缴出疑似毒品冰毒零包8个,毒资人民币1800元;在黄某乙身上收缴出疑似毒品冰毒1包。经称量,从赵某某、黄某乙二人身上收缴的九包疑似毒品冰毒共净重4.22克。后经鉴定,在赵某某、黄某乙身上收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提取、扣押的毒品冰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微信转账记****;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8]毒鉴字第3512号、第3513号等鉴定意见书;6.贵J****4号车辆的现场勘验检查及相关现场、人像辨认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搜查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建成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惠水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检察卷1册,现场查获视频,提取、扣押、称量毒品视频等光碟21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车辆1台,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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