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地:唐山市丰南区,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栋*门**室,无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所购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于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间,在其经营的丰南区一个品牌折扣店内,以微信联系、快递发货的的形式销售给邸某某(另案处理)共计12901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鞋(其中2019年9月15日赵某某收到5645元的鞋款尚未发货);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同样方式销售给刘某某共计3400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鞋。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某的扣店内扣押198双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鞋和28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衣服,除其中2双名牌鞋无法鉴定、15双名牌鞋未找到鉴定机构鉴定,其余鞋和衣服经相关经营公司、一个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一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欧洲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总销售额共计163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邸某某供述与辩解;
5、刘某某及谢某某证言;
6、所扣押待销售的鞋及服装照片;
7、转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8、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涉案鞋、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
9、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店内存有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鞋、服装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红
2020年6月19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片、卷外材料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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