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园*栋*单元***室。2014年9月14日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2240元;2015年10月26日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4800元;2017年12月2日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3520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向魏某某(另案处理)收购20条舟山眼镜蛇,通过微信支付赃款1737元;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向魏某某购买大量无合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5000余只,并通过微信支付资金70余万元。
一、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8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2条净重累计2.1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122元。
2.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以70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1.7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119元。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1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55元。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3.4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187元。
5.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1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55元。
6.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2条净重累计3.4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187元。
7.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1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55元。
8.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2条净重累计3.5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192元。
9.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0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0.7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35元。
10.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2条净重累计3.8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209元。
11.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0.9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50元。
12.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5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1条净重1.1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61元。
1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以50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2条净重5.8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290元。
1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以40元/斤的价格向魏某某收购2条净重累计3斤的活体舟山眼镜蛇,提货后通过微信发送货单图片交由魏某某确认,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魏某某支付货款120元。
经鉴定,舟山眼镜蛇为2013年6月12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价值5000元/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l月至2020年l月,被告人赵某甲从魏某某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含中华竹鼠、黑水鸡、鼬獾、泥蛇、乌梢蛇、王锦蛇、灰鼠蛇、尖吻蝮、银环蛇、果子狸、绿翅鸭、野猪、赤麂等数量累计5000余只,经营额高达70余万元。
经鉴定,王锦蛇、乌梢蛇、尖吻腹、银环蛇、野猪、黑水鸡、鼬獾、华南兔、中华竹鼠、棘胸蛙、珠颈斑鸠、赤麂、绿翅鸭、夜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王锦蛇、灰鼠蛇、乌梢蛇、尖吻腹、赤麂、鼬獾、棘胸蛙、珠颈斑鸠被列入《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赤麂价值3000元/只,野猪价值500元/头,王锦蛇价值300元/条,灰鼠蛇价值300元/条,乌梢蛇价值300元/条,尖吻腹价值300元/条,珠颈斑鸠价值300元/只,中华竹鼠价值200元/只,棘胸蛙价值100元/只,华南兔价值8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魏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20条,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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