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架设粘网的方式,在丰南区一村南荒废的农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同年10月23日,丰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一集市上将正在售卖的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云雀90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90只鸟均为云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经唐山市正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丰南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说明等书证;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市正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