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在五河县**镇**村**巷道内,赵某乙(**村村干部)发现被告人赵某甲种植的罂粟,随后通知被告人赵某甲予以铲除。同年5月21日,五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赵某甲家院内查获其铲除后晾晒的罂粟共计683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博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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