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4日至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市**乡**村庄北地南北生产路路东沿自家大田地内杨树146棵,活立木蓄积为29.06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2、证人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5、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芳
助理检察员:黄一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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