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6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位于西平县**乡**村委楼房村**河坡的杨木,经西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杨树23株,合计立木蓄积为14.17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焦某甲、焦某乙、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三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可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勋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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