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位于辽阳县下达河乡上涧村5组西崴子林木。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采伐位置位于下达河乡上涧村7林班44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0.8358公顷,蓄积17.46立方米,株数86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档案、技术鉴定、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孙张某乙、赵某甲、张某丙、邸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任意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宪继

检察官助理:康东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